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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从权、成建华等开设赌场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宋从权,男,1990年****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北省恩施市****集镇****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1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3日经奉节县人民法院再审被判处有期徒九个月,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建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现住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3月1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坝**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从权、成建华、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宋从权在湖北省恩施市太阳河乡、板桥镇等地以“摇骰子”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数千元。

2020年8月底,被告人成建华和陈某某经商量后共同在湖北省恩施市建始县小地名“老龙洞”、兴隆镇四十二坝隧道口等地以“猜小钱”、“摇骰子”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数千元。

2020年9月初,被告人宋从权、成建华、陈某某三人经商量后共同在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大山顶以“摇骰子”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2020年9月11日2时许,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奉节县兴隆镇夜莺麻将馆内将被告人宋从权抓获归案;2020年9月14日15时许,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两江假日酒店将被告人成建华抓获归案;2020年9月28日21时许,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万州区百安花园小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宋从权、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柯某某、邹某某、熊某某、向某甲、丁某某、杨某乙、樊某某、赵某某、向某乙、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从权、成建华、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5.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从权、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从权、成建华、陈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从权、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从权、成建华、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从权、成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从权、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黄鹏宇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从权、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成建华现被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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