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仲斌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宋**,男性,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初中肄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职业:农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宋**与被害人索**相识,宋仲斌谎称自己叫“张**”,是陕西西安人,虚构自己在平凉市泾川县开发房地产,并对索**展开追求,随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骗取索**信任后,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份期间,宋**多次以工程周转需要用钱为由向索**借钱,索**通过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等多种方式向宋**提供借款共计58万元,宋**未出具任何借款条据,之后宋**陆续还款15万元现金,剩余43万元未归还。后因贷款到期索**多次向宋**催要借款,宋**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2018年后半年宋**彻底失去联系。

2、2015年底,宋**与被害人张*相识,宋**谎称自己叫“宋*”,虚构自己在西安经营一家公司,在咸阳投资房地产,并对张*展开追求,在骗取张*信任后,宋**便以为公司员工发放福利、公司资金周转、为张*孩子办理入学为由多次向张*借钱,2016年后半年至2017年8月份期间,张*以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宋**提供借款共计276000元,宋**未出具任何借款条据,后张*多次向宋仲斌催要欠款,宋**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3、2015年,宋**与被害人王**相识,宋**谎称自己叫“宋*”,在西安搞房地产,虚构自己在秦岭投资了一家度假山庄,在咸阳搞土方工程,经营超市等,并经常驾驶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去王**经营的店面购买名贵金鱼,在骗取王**信任后,便开始以开超市需要周转资金、帮助银行行长完成任务为由多次向王**借钱,2016年期间,王**以现金方式给宋**借款32万元,宋**未出具借款条据,之后宋**还款12万元,剩余20万元未归还,后王**多次催要欠款,宋**均以银行贷款未审批、在工地、在开会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至今。

4、2018年8月份,宋**谎称自己在西安的公司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还信用卡,否则就要坐牢向被害人石**借钱,石**信以为真,将10万元现金按照宋**提供卡号转到了赵**的农业银行卡上,之后石**多次向宋**催要欠款,宋**均以工程款未到位、银行贷款未审批等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

以上诈骗作案共四起,诈骗总金额共计1006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租赁豪华汽车及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辉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9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宋**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