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宋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伟于2019年11月9日、12月16日,先后窜至长沙市高新区**学院南门“**网吧”门口、长沙市岳麓区**路附近的“**网咖”,盗窃作案2次,共盗得价值人民币4274元的1台狮龙电动车及1块锂电池、1台OPPO手机。作案后,被告人宋伟将所盗财物销赃,赃款已被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宋伟窜至长沙市高新区**涉外经济学院南门“金太阳网吧”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3001元的1台狮龙电动车及1块锂电池,尔后被告人宋伟骑车逃离现场,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
2、2019年12月16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宋伟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路附近的“**网咖”,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盗得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1273元的1台OPPO手机,尔后被告人宋伟逃离现场,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宋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伟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宋伟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伟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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