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84号
宋伟(聋哑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段**号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楼**。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0月11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宋伟在重庆市江北区中野路“重庆小面”店内,将李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该手机以55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01元。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宋伟抓获归案。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宋伟系壹级多重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被盗手机购买凭证、指认照片、残疾人证、价格结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伟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6 月24 日
附:
1.被告人宋伟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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