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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伟贩卖毒品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宋伟,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谢某某。

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杨某某。

3、201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谢某某。

4、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杨某某。

5、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杨某某。

6、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谢某某。

7、201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宋伟在广汉市西门口洪水碾凯悦春天附近,贩卖两百元人民币约0.2克的冰毒给杨某某。

2019年8月21日11时许,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广汉市西门洪水碾红路灯路口将被告人宋伟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一包,净重15.2克,后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处,搜查出银色塑料封口袋及小型塑料封口袋7袋,电子秤一部,疑似毒品冰毒2袋,一袋净重53.6克,一袋净重29.32克。经鉴定,在净重为15.2克和净重为29.32克的疑是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在净重为53.6克的疑似毒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共计约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川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伟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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