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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佳义盗窃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宋佳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佳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早上,被告人宋佳义在湄潭县**街道**网吧内,趁39号电脑机位的被害人冉某某上网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牌手机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400元被全部挥霍。

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宋佳义在务川自治县**街道**村**区**网吧内,趁37号电脑机位的被害人王某甲上网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色vivox23牌手机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7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经务川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x23牌全网通手机价值人民币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红色vivo23型手机、赃款;2.书证: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佳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照片等;8.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 王旭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共24页,证据卷1册共140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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