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俊兴、梁力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力,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俊兴,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力、宋俊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宋俊兴与梁力共谋贩卖毒品,后由二人出资购买冰毒用于贩卖:

2019年10月11日晚上7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梁力购买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伯老会牛肉店外路段交易毒品。随后二人在伯老会牛肉店外路段见面,张某某支付毒资200元现金,梁力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交予张某某。

2019年10月12日凌晨0时44分许,张某某再次联系梁力购买冰毒,二人约定还是在伯老会牛肉店外路段交易,二人见面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70元,梁力将一小袋冰毒交予张某某。

2019年10月12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联系宋俊兴购买冰毒,二人约定在夹江县漹城镇新华大道“老朋友”夜宵店外交易,二人见面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0元,宋俊兴将一小袋冰毒交予张某某。

2019年10月12日上午,由宋俊兴购买冰毒后分装成16小袋,当日12时30分许,宋俊兴与梁力取得联系,因梁力处已无冰毒贩卖,遂让宋俊兴给其送一些冰毒过去。后宋俊兴驾驶川L****轿车前往城镇和谐一号小区,途中接到张某某要购买冰毒的电话,宋俊兴让其到和谐一号小区外等候。宋俊兴驾车在和谐一号小区外接到梁力后,将6小袋冰毒交予梁力,随后张某某上车并提出购买一袋冰毒,梁力便将一袋冰毒交予张某某,张某某将毒资100元现金交予宋俊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0元给梁力。

随后,宋俊兴和梁力在夹江县城镇阳光丽景小区外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场从梁力处查获冰毒疑似物5小袋,从宋俊兴处查获冰毒疑似物10小袋,在宋俊兴驾驶的车辆中控处查获毒资人民币一百元。

经查,10月12日中午,张某某购买的冰毒系帮薛某某购买,其获得冰毒后交由他人带与薛某某。2019年10 月12 日14 时46分,夹江县公安局对夹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薛某某出租房进行检查,从客厅茶几的锡箔纸上查获吸食后的冰毒残余物。

经称量,从梁力处查获的5小袋冰毒共计净重1.33克,从宋俊兴处查获的10小袋冰毒共计净重2.11克。

经鉴定,从梁力处查获的5小袋毒品冰毒疑似物、从宋俊兴处查获的10小袋毒品冰毒疑似物、从薛某某出租房屋内查获的的冰毒残余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力、宋俊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力、宋俊兴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4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力、宋俊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力、宋俊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力、宋俊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梁力、宋俊兴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梁力、宋俊兴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