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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俊霖诈骗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宋俊霖,曾用名宋亮晶,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俊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宋俊霖通过朋友认识了急需投资的被害人李某某,宋俊霖向李某某谎称有人想投资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9年7月22日宋俊霖指使其表弟刘某某假冒投资方老板,与李某某在北湖区玉熹茶楼商谈“**”投资事宜,以“保证金合作协议”收取投资保证金,从李某某处骗取5万元投资保证金,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宋俊霖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犯罪事实,经教育,于2019年10月21日如实坦白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俊霖家人归还了被害人被骗的5万元,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宋俊霖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保证金协议书”、手机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谷某某、张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俊霖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俊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霖以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俊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宋俊霖具有坦白、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俊霖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7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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