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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健健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宋健健,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5********,**族,**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201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9月27日经减刑释放。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健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健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宋健健在担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本区淞南镇淞塘路72号门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租客租金并截留部分资金人民币16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年初因无力还款而逃逸。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宋健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负责人徐某某的陈述及租金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宋健健于2016年担任本区淞南镇淞塘路72号门店店长期间,私自截留客户租金,经公司与宋健健核对,尚有16万余元租金未交予公司。

2.**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证实,2016年1月起,被告人宋健健被聘任为公司普通店长,为期二年。

3.证人陆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租房补充协议证实,其等人通过被告人宋健健租赁房屋,均支付房租给宋健健,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等人未收到租金。

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宋健健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日期。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宋健健系主动投案。

6.被告人宋健健的供述及房租详情等书证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健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健健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健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健健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健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健健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东

检察官助理:章新星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健健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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