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2000********,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次区晋中市某某学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因情感问题,将史某某叫到晋中某某学校7B-509宿舍,在该宿舍,其对史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史某某左侧下颌骨骨折,经鉴定,史某某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供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于晋中市某某专科学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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