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前兵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宋前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前兵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宋前兵饮酒后与其妻子曾某某产生矛盾后,躺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与徐家坡交叉路口的公路行车道上,其妻子曾某某上前劝阻未遂,二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路段正常的交通秩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两路口大队民警张某某驾驶警车着警服路过此地,为疏导该路段交通秩序并保护被告人宋前兵及曾某某的人身安全,随即下车对二人进行劝离。被告人宋前兵拒不配合,起身后指骂张某某并随后击打张某某面部一拳,致其下嘴唇破裂出血。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后,被告人宋前兵自行离开回家。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宋前兵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宋前兵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照片、工作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前兵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前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前兵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前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宋前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前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前兵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光荣

检察官助理  陈  哲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宋前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