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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力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42号

被告人宋力,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1071986********,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路**号**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力为了偿还个人债务,遂将其与父母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的房产多次出售给他人,骗取他人购房款用以还债。该房屋已于2019年8月29日抵押给重庆**典当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宋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钟表厂附近重庆嘉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内,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陈某某,并约定2020年2月15日完成房屋交付。宋力收取了陈某某30万元的房款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而是将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宋力于2019年12月23日再次将上述房屋抵押给朱某某,向其借款60万元。后因宋力不能按期交房,经陈某某多次催促,其于2020年4月3日退还陈某某购房款5万元。

2019年12月5 日,被告人宋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科绿韵康城1栋1楼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内,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7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王某某。随后,宋力陆续收取了王某某54万元的购房款,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而是将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因宋力不能按期交房,经王某某多次催促,其于2020年4月3日退还王某某购房款10万元。

2020年1月6 日,被告人宋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八一建材市场车库内,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7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杨某某。随后,宋力陆续收取了杨某某65万元的购房款,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而是将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宋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美墅家房产经纪公司门店内,向被害人席某某谎称上述房屋系其一人所有,与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7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席某某。随后宋力以虚假的房产证文文件骗取了席某某及中介机构的信任,陆续收取了席某某的购房款64万元。后宋力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而是将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宋力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路**号**栋**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2020年5月28日,宋力的前妻代宋力退还了被害人杨平购房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抵押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8月6

                                     

附件:1.被告人宋力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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