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三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宋勤华,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46********,汉族,大学文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原**、**、**。住镇江市京口区**巷**号**室。因涉嫌受贿,2018年10月19日,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受贿罪,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4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勤华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调查1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
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集团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弟宋某甲成立江苏**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将本应由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经销醋酸、采购甲醇等盈利业务交给江苏**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宋某甲相关联公司经营,使宋某甲相关联公司获得巨额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经鉴定,宋某甲相关联公司在销售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醋酸产品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986.068073万元(以下币种同),在采购甲醇产品供应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非法获利3067.102301万元,在采购**公司进口甲醇供应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非法获利佣金2676.564433万元。综上,宋某甲相关联公司共计非法获利13729.734807万元。
二、受贿
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集团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产品销售,原料、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宋某甲、戴某某等5人所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457.2277万元。
(一)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原料采购等方面为江苏**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宋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123.6981万元。
1.1999年,被告人宋勤华收受宋某甲给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大厦**室住房一套,购房款及契税合计95.1481万元;
2.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宋勤华在收购深圳市**生化技术有限公司32%股权过程中,收受宋某甲给予的股权收购款618万元;
3.2005年,被告人宋勤华收受宋某甲给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别墅**幢住房一套,购房款及契税合计2210.55万元;
4.2011年8月,被告人宋勤华在购买镇江市**巷**号**、**室住房过程中,收受宋某甲给予的购房款200万元。
2015年,被告人宋勤华因被相关人员实名举报、镇江市审计局对其涉及的经济问题进行审计等原因,被告人宋勤华的儿子宋某乙退款2700万元给宋某甲。
(二)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原料、设备采购等方面为镇江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11.1312万元。
1.2004年5、6月份,被告人宋勤华收受戴某某给予的红木家具,价值23.43万元;
2.2006年9月,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戴某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
3.2007年4月,被告人宋勤华收受戴某某给予的存有200万元的中国银行卡一张;
4.2010年10月,被告人宋勤华在其家中收受戴某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
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戴某某给予的500克龙年生肖金条1块,价值18.35万元;
6.2012年底,被告人宋勤华收受戴某某给予的红木家具,价值54.76万元。
(三)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原料供应等方面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5万元。
1.2006年,被告人宋勤华在购买**小区**幢别墅时,陈某甲为其代建地下室,价值10万元。
2.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宋勤华在北京301医院附近的出租房内收受陈某甲给予的5万元。
(四)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镇江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勤华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董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董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董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董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董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董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五)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职务便利,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发包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个体工程承包商陈某乙谋取利益,2005年8月,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二楼收受陈某乙给予的黄金摆件1件,价值1.3984万元。
被告人宋勤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退缴犯罪所得折合8762.277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会议纪要、公司财务资料、买卖合同、银行财务资料、相关佣金支付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契税凭证、工程合同等书证;
2. 黄金制品、家具等物证;
3.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宋某甲、胡某某、高某某、朱某某、陈某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戴某某、陈某甲、董某某、陈某乙等证人证言;
5.被告人宋勤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勤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勤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勤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 毅
检察员: 刘 婷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勤华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8册。
3.赃款、赃物现扣押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镇检三部刑追诉〔2019〕1号
被告人宋勤华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案,本院以镇检三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宋勤华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镇检三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由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等对外出口销售醋酸、醋酸乙酯、ADC发泡剂等盈利业务交给朋友李某某负责的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相关联公司经营,将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设备材料进口业务交给李某某负责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并超标准确定代理费为合同总金额的3%,使李某某相关联公司获得巨额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经鉴定,李某某相关联公司在销售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醋酸产品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3.849788万元(以下币种同),在销售醋酸乙酯产品过程中非法获利991.373239万元,在销售ADC发泡剂产品过程中非法获利525.430763万元,在代理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设备材料进口业务过程中非法获利 700.921341万元。综上,李某某相关联公司共计非法获利2521.575131万元。
二、受贿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设备材料代理进口等方面为**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6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宋勤华在**大楼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3.2011年3月,被告人宋勤华收受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钱款100万元;
4.2011年5月,被告人宋勤华收受李某某为其子宋某乙办理的上海**高尔夫球会籍卡一张,价值58万元。2013年2月,因有举报反映被告人宋勤华经济问题等原因,宋某乙将58万元退给李某某。
被告人宋勤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退缴涉案款2579.5751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会议纪要、公司财务资料、买卖合同、银行财务资料等;
2.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宋某丙、宋某丁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宋勤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勤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勤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勤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镇检三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毅
检察员:刘婷
2019年12月13日
1.被告人宋勤华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涉案款现暂扣于镇江市京口区监察委员会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