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3********,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谈恋爱。2017年上半年,宋某某谎称自己得了胃癌没钱治疗,骗取陈某丙5000元;谎称打伤他人需要赔偿,骗取陈某丙6000元。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以为朋友担保、债主逼债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6000元;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丙6000元;谎称父母患癌,骗取陈某丙10000元。
2019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谎称拍卖银币、粮票需要手续费、宣传费,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8.9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6万元;以贷款手续费为由,骗取陈某丙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财富典藏鉴赏收藏册》;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借条、转账记录、说散就散电子产品店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粟某某、王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丙、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世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若干,《财富典藏鉴赏收藏册》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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