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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发林、滕宏才等开设赌场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秦维毛,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秦维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 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晓光,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花苑**幢**室。被告人张晓光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张晓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 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发林,男,1983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豪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宋发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 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宏才,男,1977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号。被告人滕宏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 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超,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 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 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3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年底期间,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花园、******室、**豪庭****室、**豪庭****室、******室,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通过现场抽头、码量分成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以上赌档的“百家乐”账号均由被告人秦维毛提供,并进行码量结算。其中被告人秦维毛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6.6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0.2万元以上;被告人张晓光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宋发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6.6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8.2万元;被告人滕宏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6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朱超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4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秦维毛、宋发林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花园宋发林住处,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0.6万元,被告人秦维毛、宋发林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0.2万元。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宋发林、滕宏才、张晓光等人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室滕宏才住处,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宋发林、滕宏才、张晓光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3.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宋发林、滕宏才、张晓光、朱超先后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豪庭****宋发林住处、**豪庭****室出租屋、******室出租屋,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4万元,其中被告人滕宏才非法获利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张晓光、宋发林、朱超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4.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晓光、徐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室出租屋,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晓光、徐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张晓光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滕宏才、朱超、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发林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维毛、张晓光、宋发林、滕宏才、朱超、徐某某现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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