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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同雷贩卖毒品)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宋同雷,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7********,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高密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号)。200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2010年6月25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2月14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1月14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9月13日因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7月28日因多次吸毒被昌邑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昌邑市法制教育培训学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同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宋同雷以12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

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宋同雷以36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

3.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宋同雷以22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

4.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宋同雷以11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

5.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宋同雷以11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

6.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宋同雷以20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

7.2020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宋同雷以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8.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同雷以1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

9.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宋同雷以8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

10.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宋同雷以500元的价格向闫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

11.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宋同雷以10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等;2.证人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同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同雷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建国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同雷现被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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