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宋喜臣,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喜臣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喜臣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喜臣因与宋某某之间发生矛盾纠纷问题,于2020年**月份在长葛市***,将宋某某在建房屋的三面墙体推倒,并且将推倒的砖块连同宋某某院内堆放的6000余块旧砖清理至泥泞路段作垫路处。2020年10月9日,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推倒的在建房屋原材料及人工费用、连同堆放的砖块共价值5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宋喜臣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喜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喜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被告人宋喜臣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