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1606号
被告人宋四喜,绰号“阿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5月10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窝藏、包庇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7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阿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省永嘉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8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9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5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四喜、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黑虎庙、连桥村、上沿村高架桥下、新市街毛桥头以及七村老职业中学等地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9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帮助卢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至少40天,抽取头薪款至少9200元,赌博人员至少200人次。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宋四喜在乐清市虹桥镇连桥村一鸭棚旁边的田中间等地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被告人宋四喜开设赌场至少二十日,抽取头薪款至少2万元,赌博人员至少20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话单、住宿记录、铁路旅客订票及进站信息、全省流动人口信息及登记表、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瞿某某、倪某某、钱某某、陈某某、文某某、杨某某、冉某某、何某某、翁某某、唐某某、蒋某某、林某甲、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四喜、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卢某某、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刘某某、钱某某、陈某某、文某某、杨某某、冉某某、何某某、蒋某某、林某甲、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员卢某某、林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四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四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从犯、立功,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四喜、谢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 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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