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宋四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村**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四明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宋四明在本市江汉区**村**号**楼出租房内,不顾被害人陈某某激烈反抗,采取强压等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反抗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将被告人宋四明嘴唇、脸部、手臂等部位咬伤,后背、肩膀等部位抓伤。事后,被害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求救,民警赶至现场将其解救,并将被告人宋四明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宋四明伤情照片、被害人睡裤、内裤照片等物证;2.110接处警记录、抓破案经过、被害人与民警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通话记录截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委托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盛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宋四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四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四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四明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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