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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国利、樊某某等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宋国利(别名:国利),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宝坻区**镇**村**区**排**号,住所地为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号。2010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1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公安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9月26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四百元。2012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8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号。

被告人樊某某(别名:****),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宝坻**街道********号。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男,198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宝坻区**街道********号,现住地天津市宝坻区**街道**花园**号楼****号。2010128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20101215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四百元;20101230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伍佰元;2011628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伍佰元;2012312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伍佰元;2014721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5日。

上列四被告人均于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樊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别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4年7月2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5月15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国利、樊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同年3月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通过赌博方式在宝坻区领秀城小区,用扑克牌设牌局并采取相互打手势串通的形式诈骗高某某人民币39000元。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樊某某、宋国利、杨某某为图财先后伙同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经预谋后,通过赌博方式,多次在宝坻区金水湾小区、中央公园小区、凯瑞国际小区等地,用扑克牌设立牌局并采取互相打手势串通的形式诈骗高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宋国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5600余元;王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300余元;樊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700余元,杨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300余元。

案发后,上述五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银行账单等书证。

3、​ 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甲、樊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8、​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国利、王某甲、樊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利、王某甲、樊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甲、宋国利诈骗数额巨大,樊某某、杨某某、王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国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王某甲、樊某某、宋国利、杨某某、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建

检察官助理:许栋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宋国利现在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 量刑建议书20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 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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