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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国斌受贿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宋国斌,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011967********,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乡人,普洱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原**。住普洱市**路**号普洱市**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19年8月被罢免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终止普洱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委员会**职务。2019年1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决定逮捕,同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国斌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监察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宋国斌在任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思茅市招投标办**、思茅市**有限公司**、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兼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等事项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6.835万元。具体是:

1.1998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思茅地区**小区住所,收受思茅地区**公司项目经理肖某某为感谢在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00年春节至中秋节期间,宋国斌收受思茅地区**建筑公司刘某某为感谢在思茅地区电力公司职工住宅楼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小区住所收受0.5万元。

(2)2000年中秋前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小区住所收受0.5万元。

3.2000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思茅**楼收受普洱**建筑有限公司郭某某为感谢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02年至2003年期间,宋国斌收受工程承建商杨某甲为感谢在思茅地区中医院门诊综合楼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1)2002年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小区住所收受1万元。

(2)2002年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小区住所收受1万元。

(3)2003年年初,在思茅地区**小区住所收受1万元。

5.2000年至2006年春节期间,宋国斌收受思茅地区**建筑公司周某甲为与宋国斌搞好关系以及感谢在**公司职工宿舍楼项目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7.8万元。

(1)2000年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小区门口收受7万元。

(2)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收受0.2万元。

(3)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收受0.2万元。

(4)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收受0.2万元。

(5)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收受0.2万元。

6.2004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思茅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收受王某甲为其丈夫能获得市住建局新办公大楼项目工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7.2007年的一天,宋国斌在原思茅军分区对面**小区门口,收受云南省设计院王某乙为感谢在思茅市北部区行政中心及文化中心设计项目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07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云南**有限公司章某某为感谢在电缆销售业务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9.2008年的一天,宋国斌在**路思茅**有限公司办公室门口,收受该公司李某甲为感谢在**路、**路等绿化工程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10.2009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镇**村**小组罗某甲家中,收受罗某甲为感谢在普洱市东南旅游环线部分道路、土路基工程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2010年春节前,宋国斌在普洱市住建局小区门口,收受普洱市**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得到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2.2010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昆明市**小区,收受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丙为感谢在普洱市**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3.2010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收受普洱**有限公司石某某为感谢在房地产业务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收受普洱**有限公司张某某为感谢在开发**建设项目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5.2011年春节前,宋国斌在普洱市一路边,收受工程承建商向某某为感谢在**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16.2011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住建局办公室,收受普洱**有限公司李某丁为公司建筑资质升级中给予帮助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7.2003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宋国斌向思茅地区**公司(后更名为普洱**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郑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收受郑某甲为感谢在**小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8万元。

(1)2003年的一天,以急需用钱为名向郑某甲索要2万元;

(2)2009年的一天,在普洱市区收受0.3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洱市区收受0.5万元。

18.2007年至2011年期间,宋国斌收受工程承建商徐某某为感谢在**路灯工程、**等项目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

(1)2007年的一天,在普洱市**酒店收受10万元;

(2)2011年年初,在昆明**宾馆收受6万元。

19.2008年至2011年期间,宋国斌收受思茅**有限公司、思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价值15.035万元人民币的住房一套、价值1.1万元人民币的项链一条,并以借款名义向伍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2008年8月,收受价值15.035万元的思茅**小居住房一套;

(2)2010年的一天,在昆明收受伍某某以1.1万元人民币购买的项链一条;

(3)2011年的一天,以借款为名向伍某某索要20万元。

20.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宋国斌收受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为感谢在举办房交会时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8万元。

(1)2010年的一天,在普洱市住建局办公室收受0.5万元;

(2)2012年的一天,在普洱市住建局办公室收受0.3万元。

21.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宋国斌收受工程承建商杨某乙为感谢在承建**路、**工程给予帮助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

(1)2010年,宋国斌在购买昆明市官渡区**住房时,收受杨某乙为其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

(2)2012年的一天,在普洱机场附近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2012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茶苑广场收受普洱**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邵某某为感谢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3.2012年的一天,宋国斌通过云南**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收受思茅**有限公司李某戊为感谢在承建**工程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24.2013年的一天,宋国斌在普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收受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潘某某为感谢在市工业园区地形测绘工程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5.2009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宋国斌收受玉溪**集团**公司李某己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1.5万元。

(1)2009年的一天,宋国斌让李某己为其装修住房后,收受李某己为其支付的房屋装修费10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洱**海鲜饭店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洱茶马古镇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6.2009年至2016年期间,宋国斌分两次收受马某某为感谢在工程项目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1)2009年的一天,在普洱市振兴北路延长线工地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地餐厅收受价值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27.2004年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宋国斌收受普洱**有限公司、普洱**有限公司杨某丙为感谢在工程项目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3万元。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洱市**路收受0.3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洱市住建局侧门收受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洱市住建局侧门收受3万元;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公司食堂门口收受2万元。

28.2009年至2017年期间,宋国斌收受昆明**有限公司袁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1万元。

(1)2009年的一天,在思茅区利民巷收受10万元;

(2)2017年年初,在江苏省宜兴市1万元。

29.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宋国斌通过其姐宋某某,收受四川**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以及郑某乙、李某庚为感谢在普洱**项目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1)2018年4月,通过宋某某在**地下停车场收受100万元;

(2)2018年5月,通过宋某某在**地下停车场收受100万元。

30.2018年7月,宋国斌以其姐宋某某的名义购买普洱**门面时,收受普洱**有限公司股东罗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通过门面优惠的方式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线索移送函、交代材料、普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思茅行政公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文件、思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中共普洱市委通知、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墨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共普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宋国斌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普洱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宋国斌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章某某、李某甲、罗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石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李某丁、郑某甲、徐某某、伍某某、周某乙、杨某乙、邵某某、陈某某、李某戊、潘某某、李某己、马某某、杨某丙、袁某某、郑某乙、李某庚、王某丙、罗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国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国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6.8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国斌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宋国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湄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国斌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散件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涉案款人民币285万元,现暂存于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专用账户。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涉案物品清单(详见普洱市监察委《关于对宋国斌案件查封、扣押物品的情况说明》)随案移送,依法判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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