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宋国永,绰号老帅,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国永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宋国永通过淘宝、拼多多平台及**镇“某某五金店”购买无缝钢管,在**镇“某某五金店”购买射钉器、射钉弹,之后在家中组装制造疑似枪支共四支。2018年5月左右,宋国永将制造好的一支疑似枪支以600元价格贩卖给龙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年底又将其中一支疑似枪支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其余二支疑似枪支为宋国永自己持有。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宋国永非法贩卖给龙某某的疑似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贩卖给罗某某的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宋国永持有的二支疑似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国永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国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国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国永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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