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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国盛诈骗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宋国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国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宋国盛以能够承包到工程,需要资金;能够找到口罩、额温枪等货源进行出售等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至12月,宋国盛声称湖南**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自己的叔叔,其可以通过关系承包到长沙市**号地铁线南站出口的工程项目,并通过他人(待查)伪造了盖有中国建筑第**局**有限公司印章的“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表明长沙地铁**号线的建设由湖南**公司**分公司中标,取得了被害人毛某甲、毛某乙、欧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周转金、资金运作等为由,骗得毛某甲164200元、骗得毛某乙61800元、骗得欧某某30000元。

2.2020年1月至4月,宋国盛通过他人伪造了宋伟的身份证,后以宋伟的身份与被害人蒋某某交朋友。在取得蒋某某的信任后,宋国盛谎称需要钱做胃穿孔做手术、需要垫款做工程,骗得蒋某某28600元。

3.2020年2月,宋国盛谎称能够找到口罩、额温枪等货源并进行出售,骗得被害人朱某某出资121200元。后朱某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退款,5月15日,宋国盛通过微信退还了20000元给朱某某。

综上,宋国盛共实施诈骗三次,骗得他人财物共计40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甲、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宋国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国盛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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