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宋国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镇**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温金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因 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廖水华,化名:李某某,小名:小静,女,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租住宁都县**中学后门旁。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2016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于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宁都县梅江镇**宾馆。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街**号,住宁都县**镇**村**组。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营****足浴店,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1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道**栋**单元**室。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住宁都县梅江镇****宾馆。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住宁都县**镇**宾馆。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住宁都县**镇**宾馆。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宁都县**宾馆前台收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单元**房,住宁都县梅江镇**。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道**号**宾馆。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0********,汉族,小学文化,宁都县**镇**宾馆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石上镇城头村城头六组,住宁都县梅江镇背村村。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住宁都县**镇**宾馆。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镇**宾馆。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国荣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温金平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廖水华、张某甲、廖某乙、何某甲、宋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甲、蔡某某、康某某、官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赵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曾某乙、郭某甲、宋某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宋国荣、温金平组织、强迫卖淫和廖水华、张某甲、廖某乙、何某甲、宋某乙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
2015年,被告人宋国荣、张某甲在于都县城租房带卖淫女到于都县城**街宾馆内卖淫。期间,宋国荣多次带被告人温金平到于都县玩,温金平见宋国荣出手阔绰,换了新车,就决定参与宋国荣等人的组织卖淫活动。经张某甲介绍,宋国荣和温金平认识了当时在于都县城卖淫的被告人廖水华。被告人张某甲从于都工业园电子厂诱骗出郭某乙(化名郭某丙,1999年**月**日出生),宋国荣安排温金平以追女朋友的手段控制郭某乙去卖淫,张某甲带着郭某乙,由温金平接送到于都县**街去卖淫,并监管郭某乙。廖水华则自己卖淫,赚到的钱也归自己,宋国荣就追廖水华做女朋友,成功追到廖水华。后经廖水华介绍,宋国荣、温金平认识了林某某、葛某某(均另案处理),林某某带来了女网友赖某某(化名小婷,女,2000年**月**日出生)跟宋国荣、温金平、廖水华等人认识。被告人宋国荣等人先带赖某某游玩,后诱劝赖某某到于都县城**街卖淫,由廖水华带着。宋国荣安排林某某、葛某某、廖水华负责寻找卖淫女和招嫖,安排温金平负责接送赖某某、郭某乙到于都**街各宾馆内卖淫,卖淫所赚的钱全部交给了宋国荣、温金平、廖水华、林某某、葛某某、张某甲等人。宋国荣又安排温金平去追赖某某做女朋友,称追到了之后更好控制卖淫。温金平成功追到赖某某后,宋国荣和温金平下套,以温金平买好房子准备跟赖某某结婚用,成功套住赖某某卖淫还债。赖某某在于都卖淫赚到四万余元都交给了宋国荣和温金平。2016年四、五月份,于都开始严打,宋国荣、温金平、廖水华带着赖某某、郭某乙等人转到宁都。
被告人宋国荣等人到达宁都之后,在宁都县城**小区、**小区租房作窝点,分别安排廖水华、赖某某、温金平一起、张某甲、郭某乙一起住,由温金平、被告人廖某乙负责接送赖某某和郭某乙到各个宾馆去卖淫。赖某某得知温金平同时跟郭某乙也是男女朋友关系后,不肯帮温金平卖淫赚钱。赖某某即被宋国荣暴力殴打,赖某某被打之后,被迫继续在宁都卖淫。刘某丙(另案处理)根据宋国荣、廖水华、廖某乙、温金平等人的传授,通过QQ介绍了一个叫“洋洋”的女子到宁都来卖淫,宋国荣安排赖某某带其卖淫,赖某某私下叫“洋洋”不要卖淫,赶紧回家,后“洋洋”被其父母找到并接走。后刘某丙又欺骗毛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来宁都,宋国荣、温金平到于都接到毛某某,安排其住在**小区,先带毛某某吃喝玩乐,期间宋国荣则开始追求毛某某做其女朋友,成功追到毛某某后,宋国荣等人教毛某某通过手机搜索附近的人招嫖,由温金平或者宋国荣自己接送到各宾馆卖淫。由于宁都也严查黄赌毒,2016年5月份,宋国荣、温金平、廖水华则带赖某某和毛某某到赣州市章贡区**KTV,廖水华带毛某某和赖某某买好KTV工作所需要的衣服鞋子等。之后被温金平、廖水华安排在赣州**KTV出台卖淫。毛某某和赖某某各获卖淫所得全部交给了温金平。
2016年7月份,宋国荣、温金平、廖水华带着赖某某、毛某某回到宁都县城。毛某某知道宋国荣跟廖水华也是男女朋友关系,也不愿再帮宋国荣卖淫赚钱,宋国荣当着廖水华、赖某某的面,对毛某某拳打脚踢,宋国荣还定下规矩:不能玩快手、全屏K,不能玩直播等社交App,不可以跟除了嫖客以外的男性聊天,外出做什么都需要跟廖水华、温金平报告。廖水华、温金平等人到各个宾馆前台去留下手机号码,并跟宾馆前台收银说好她们做快餐是200元一次,成功介绍一次卖淫支付50元介绍费,包夜是1000元一晚,可得介绍费200元。同时宋国荣叫赖某某、毛某某也要用微信、陌陌聊天App搜索附近的人招嫖。2016年暑假,温金平安排其表弟何某乙(另案处理)到**小区,负责接送赖某某和毛某某到各个宾馆卖淫。到2016年年底,因为分赃不均,温金平跟宋国荣分开,由宋国荣独自控制赖某某、毛某某、郭某乙卖淫,由廖水华负责管理赖某某和毛某某,张某甲负责管理郭某乙。2017年年底的时候宋国荣雇请了被告人宋某乙负责接送赖某某、毛某某、郭某乙卖淫,接送了一个多月之后,宋某乙没有再来接送,则由出租摩托车司机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2017年1月份,宋国荣又安排毛某某到**小区跟张某甲住一起,张某甲又教毛某某如何用手机招嫖,张某甲招到嫖客之后,就会安排毛某某和郭某乙去卖淫,卖淫回来钱就会被张某甲拿走。一直到2017年6、7月份,宋国荣控制赖某某跟廖水华在一起,有廖水华管理其卖淫;宋国荣控制毛某某、郭某乙跟张某甲在一起,由张某甲管理其卖淫;2018年开始,因为廖水华家里的事情花掉宋国荣不少钱,廖水华也开始卖淫赚钱,廖水华、赖某某、毛某某三人通过宾馆前台介绍、微信和陌陌附近的人招嫖,在宁都县城几十家宾馆内卖淫赚钱。2018年5月份,宋国荣和廖水华在宁都**中学附近又租一套房子作窝点,廖水华、赖某某、毛某某搬到这套房子内居住,2018年8、9月份,宋国荣又跟温金平合伙,廖某乙的朋友“狗仔”招募了几个女子,宋国荣、温金平到赣县带廖某乙、卓某某、吴某某(女,2001年6月5日出生)回到宁都,安排毛某某负责带卓某某和吴某某到各个宾馆卖淫,卓某某、吴某某在宁都卖淫两个星期左右就离开。2018年11月10日,毛某某在“**宾馆”卖淫被查,宋国荣把赖某某、廖水华带到赖村镇被告人何某甲家中,毛某某第二天出来后,也接到何某甲家。在赖村镇何某甲家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受宋国荣安排,接送赖某某、毛某某到**镇“**宾馆”、“**宾馆”卖淫十多次,何某甲还从中得50元一次的介绍费。在赖村卖淫十多天之后,宋国荣又把赖某某、毛某某带回宁都卖淫,直到2018年12月20日晚被查获。
二、被告人黄某甲、蔡某某、康某某、官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赵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曾某乙、郭某甲、宋某丙介绍卖淫的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某丙因被告人宋国荣口头答应承租**宾馆的一层楼下来开设卖淫窝点。宋某丙便从黄某乙手中转让并经营宁都县梅江镇**宾馆。后来宋国荣以不安全为由未承租**宾馆,宋某丙也只好作罢。于是宋某丙便在宾馆有客人需要嫖娼时通过电话联系宋国荣,让宋国荣叫女孩子“小婷”等人到宾馆来卖淫,从中获取50元左右每次的介绍费,后因宋某丙与宋国荣关系发生变化,宋某丙就通过卖淫女到宾馆留下的电话联系卖淫女到宾馆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被告人宋某丙开设**商务宾馆期间,总共介绍毛某某、赖某某等人卖淫数十次。
2、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7月份开始经营“**宾馆”,在经营宾馆期间,有人到宾馆前台登记号码,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介绍一次可得50元介绍费。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共介绍毛某某、赖某某、廖水华、吴某某等卖淫女到鸿发宾馆卖淫三十多次。
3、被告人陈某甲在2016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经营“**”宾馆。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沉默的距离”、“青青”、“一笑而过”的女子加为微信好友,以更好介绍卖淫获得介绍费。自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陈某甲介绍微信昵称叫“一笑而过”的女子卖淫二十多次,介绍卖淫女毛某某、赖某某、廖水华等人到其经营的“**宾馆”卖淫二十八次。
4、被告人郭某甲在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足浴店”,郭某甲通过手机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告人廖水华,廖水华告知有卖淫的女子,有客人需要就联系她,每次支付50元介绍费。被告人郭某甲经营“**足浴店”期间,介绍毛某某、赖某某等卖淫女到其店里卖淫二十五、六次。
5、被告人刘某甲自2015年1月份始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宾馆”,有人到宾馆前台登记号码,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可得50元、60元介绍费。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共介绍卖淫女毛某某、赖某某、廖水华等人到其经营的“**宾馆”卖淫约十六次。
6、被告人陈某乙自2013年9月份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宾馆”,有人到宾馆前台登记号码,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可得50元介绍费。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乙共介绍卖淫女毛某某、赖某某、廖水华等人到其经营的“**宾馆”卖淫约十五次。
7、被告人赵某某自2017年10月份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宾馆”,在接手“**宾馆”的时候,前面的老板把写有卖淫女号码的本子留给了他,并告诉他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可以赚取介绍费;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共介绍毛某某、赖某某、廖水华等卖淫女到其经营的“江源宾馆”卖淫约十五次。
8、被告人蔡某某自2013年开始在宁都县**镇经营“**宾馆”, 卖淫女子到宾馆前台登记号码,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介绍一次可得50元介绍费。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蔡某某共介绍毛某某、赖某某等卖淫女到宾馆卖淫约十次。
9、被告人官某某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宾馆”前台做收银员,期间,陆续有人到宾馆前台登记号码,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介绍一次可得50元介绍费。官某某为非法牟利,2018年期间,被告人官某某共介绍卖淫女赖某某、廖水华等人到“曜民宾馆”卖淫约十次。
10、被告人康某某从2016年开始经营“**宾馆”,有人到宾馆前台登记号码,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介绍一次可得50元介绍费。康某某为非法牟利,2018年康某某共介绍毛某某、赖某某等卖淫女到鸿发宾馆卖淫八、九次。
11、被告人刘某乙自2015年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宾馆”做保安,期间,被告人刘某乙跟天琴宾馆的收银员一起介绍卖淫毛某某、廖水华等人到宾馆卖淫八、九次,所得介绍费与收银员一起用于吃宵夜。
12、被告人张某乙从2018年3月份开始在宁都县**镇经营“**宾馆”,微信昵称 “**逛酒吧”的女子到其宾馆前台留下电话号码,有客人需要嫖娼就打她电话,一次可得50元介绍费。张某乙共介绍卖淫女毛某某、赖某某、廖水华等人到其经营的宾馆卖淫五次。
13、被告人曾某乙从2014年起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小宾馆”,在经营宾馆期间,有人到其宾馆留下名片,需要小姐,打电话,介绍一次可得50元介绍费。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某乙五次介绍卖淫女毛某某、赖某某等到其经营的“家园小宾馆”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国荣、温金平、廖水华、张某甲、廖某乙、何某甲、黄某甲、蔡某某、康某某、官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赵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曾某乙、郭某甲、宋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毛某某、赖某某、潘小玉等人的证言;3、扣押的手机、避孕套等物证;4、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红包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荣、温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有预谋地、长时间持续实施诱骗、招募、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形成人数众多,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接送、统一卖淫所得分配等分工明确、成员固定的卖淫犯罪集团,被告人宋国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温金平为主犯;被告人廖水华、张某甲、廖某乙、何某甲、宋某乙分别实施了为宋国荣等人招募、诱骗、招嫖、接送等帮助行为,推动了卖淫活动的发生、发展;被告人宋国荣还对不愿意卖淫的人进行暴力殴打、威逼未成年人卖淫。被告人宋国荣、温金平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国荣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温金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水华、张某甲、廖某乙、何某甲、宋某乙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丙、黄某甲、官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郭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曾某乙、康某某、刘某乙、蔡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为多个卖淫嫖娼者提供信息、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其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十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国荣、温金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主犯情节,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2019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国荣、温金平、廖某乙、何某甲、宋某丙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水华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4********;宋某乙(电话137********)、黄某甲(电话159********)、蔡某某(电话158********)、康某某(电话133********)、官某某(电话159********)、刘某甲(电话150********)、陈某乙(电话150********)、刘某乙(电话151********)、赵某某(电话159********)、张某乙(电话181********5)、陈某甲(电话182********)、曾某乙(电话139********)、郭某甲(电话181********)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讯问光盘53张;电子数据U盘1个、电子数据光盘2张;换押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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