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宋坤,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40000元。2016年4月25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坤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黄某某、宋某甲(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开设赌场,并于2018年11月24日晚至11月27日,在镇雄县乌峰镇松林湾村松树坡居民赵某某、范某某等人家中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每晚参赌人员二三十人左右,每天晚上抽头渔利三万元左右。在赌场上,黄某某、宋某甲负责管理,维护赌场秩序,安排赌钱的人轮流坐庄,被告人宋坤负责登记当庄人的顺序,并为宋某甲保管"水钱",收取报酬共计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坤及涉案人员的供述;2、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具有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坤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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