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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大会抢劫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宋大会,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4********,汉族,高中文化,保洁员,户籍地天津市东某某**街**巷**排**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号**单元**号。1984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3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大会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大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宋大会在本市东某某津滨大道“程林公墓”公交站附近的小路上,从身后搂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脖子并持壁纸刀进行威胁,劫取刘某某iphone7手机一部及女士挎包一个(内有钱包、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途中将抢劫的手机和女士挎包丢弃。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75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宋大会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大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大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大会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大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大会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波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大会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7、随案移送壁纸刀1把、电动车1辆、钥匙1串、帽子1个(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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