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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如贵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宋如贵,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如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复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宋如贵与易某某(已判决)得知袁某甲之女袁某乙被人骑自行车撞倒后,二人遂乘三轮摩托车往复烤厂方向追赶,追至**路上将庄某甲截住,宋如贵与易某某二人将庄某甲逼摔倒于公路坎下后对庄实施殴打,并将庄带回县城,行至**路一转弯处时,与前来追赶的袁某甲(已判决)相遇,袁某甲遂抓住庄某甲的头发并用脚踢庄腹部,后逼庄某甲送袁某乙到医院检查,庄某甲于当晚返回家中后腹部疼痛,遂向其父母庄某乙、陈某某讲述了其被三人追赶殴打的情况,次日凌晨7时许,庄某甲在家中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甲系腹部钝性伤,小肠破裂,穿孔出血,大量粪食残渣流入腹腔,大量毒素被吸收,致中毒性休克死亡。全身其他部位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如贵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易某某、袁某甲的供述;3、证人庄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如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如贵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宋如贵联系电话:138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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