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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子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宋子成男,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02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7月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子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宋子成在兰州市城关区洪门子华润万家二楼超市通道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MATE10(4+64G)手机1部,价值925.3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20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宋子成在兰州市城关区洪门子华润万家二楼超市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温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 V3Max(3G+32G)手机1部,价值431.3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宋子成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都市丽景楼下大马记牛肉面馆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石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黑色华为NOVA6(8+256G)5G手机1部,价值2799元人民币。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温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子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子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子成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子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宋子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子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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