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宋宁琦,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宁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3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欲购买口罩的广告。被告人宋宁琦在朋友圈看到该广告,遂主动联系被害人谎称有口罩现货,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转账10000元人民币到其支付宝账号上。后被告人宋宁琦将8000元用于赌博,剩余2000元,于同日下午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在微信、支付宝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删除出好友。
2.2020年2月初,被告人宋宁琦在闲鱼网上发布虚假售卖额温枪广告,骗取被害人添加其名为“**”、昵称为“**”的微信号。
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郭某某添加被告人宋宁琦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宋宁琦谎称有额温枪现货,骗取被害人郭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到其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宋宁琦又以厂家要购买20把额温枪才能发货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2700元,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
3.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董某某添加被告人宋宁琦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宋宁琦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到其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又以厂家要购买20把额温枪才能发货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
4.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鲁某某添加被告人宋宁琦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宋宁琦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鲁某某转账人民币1400元到其微信账户上。
5.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祝某某添加被告人宋宁琦为微信好友。次日,被告人宋宁琦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祝某某转账人民币65000元到其建设银行卡账户上。后又以厂家要购买400把额温枪才发货为由,欲再次骗取被害人祝某某转账,遭被害人祝某某拒绝。
事后,被告人宋宁琦未发货未退款,其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宋宁琦的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鲁某某、董某某、祝某某,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鲁某某、董某某、祝某某对被告人宋宁琦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宋宁琦在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号楼**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五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宁琦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宋宁琦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宁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884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宋宁琦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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