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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宇博诈骗罪)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宋宇博,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集宁**学院**系在校学生,住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A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宇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被告人宋宇博谎称工程用钱、家人离世急需用钱等理由,伪造银行转账凭证,谎称已将汇款转入被害人曾某某的账户,要求曾某某给其转账,‘兑换’资金。曾某某先后在赛罕区长乐宫附近、赛罕区**村家中,通过支付宝、微信分22笔给宋宇博转账共计人民币169000元;被告人宋宇博将骗取的169000元用于偿还自身债务。2019年10月18日,宋宇博家属将人民币169000元全部退还曾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宋宇博主动到达赛罕区公安分局办案区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立破案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记录查询单、申请书及收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伪造的假转账凭证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宇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宇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文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宇博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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