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宋宏新,小名“新杆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路**巷**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13日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2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7年11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宏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宏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宋宏新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街**街**巷**号,采用塑料插片的方式撬门进入二楼被害人陈某某租住房的客厅内,准备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时即被发现,随后被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宏新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宏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宏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宏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宏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宏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宏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宏新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宏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宏新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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