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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宗光、宋丛远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宋宗光,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榆树市******组,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屯。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3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丛远,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榆树市**乡**村**组,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屯。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3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宗光、宋丛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新庄镇,将**镇**村**组(宋某甲)抗旱用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6400元。

2.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新庄镇,将**镇**村**组(宋某乙)抗旱用一台2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3000元。

3.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新庄镇,将**镇**村**组(刘某甲)抗旱用一台2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3500元。

4. 2018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新庄镇,将**镇**村**组(马某某)抗旱用一台3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3600元。

5. 2018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红星乡,将**乡**村**组(田某某)抗旱用二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11200元。

6. 2018年年末一天,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育民乡,将**乡**村**组(张某某)抗旱用一台3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

7.2018年年末一天,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育民乡,将**乡**村**组(王某甲)抗旱用一台3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

8.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青山乡,将**乡**村(靳某某)抗旱用一台50KV、一台8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12600元。

9.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八号镇,将**镇**村(徐某某)抗旱用三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17280元。

10.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红星乡,将**乡**村**组(田某某)抗旱用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5600元。

11.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红星乡,将**乡**村**组(李某某)水田地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6400元。

12.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红星乡,将**乡**村**组(孟某某)水田地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6400元。

13.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红星乡,将**乡**村**组(曹某某)水田地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6400元。

14.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红星乡,将**乡**村**组(吕某某)抗旱用四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22400元。

15.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泗河镇,将**镇**村**组(姚某某)抗旱用二台8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6、2018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新庄镇,将**镇**村**屯(王某乙)抗旱用一台80KV变压器、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共价值人民币14400元。

17、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驾驶面包车窜至榆树市新庄镇,将**镇**村*组(王某乙)抗旱用一台50KV变压器盗走,价值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罗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宋宗光、宋丛远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宗光伙同宋丛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冬梅

2019年1213

附:

1.被告人宋宗光、宋丛远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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