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富玉、杜元鑫等10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宋富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组**号)。2018年12月28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杜元鑫,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88********,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2018年12月27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4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洋,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0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2月27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2018年12月28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区**委**组)。2019年2月7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佳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41988********,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08年11月14日因犯聚众哄抢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8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李佳龙予以监外执行。2019年6月25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14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10年5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2015年11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23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富玉、杜元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洋、田某甲、周某某、孙建、李佳龙、田、孙某甲、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宋富玉为垄断汤原县至佳木斯市**场及为在经营中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杜元鑫、李洋、田某甲、孙建、周某某、李佳龙、田、孙某甲、吕某某及楚某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有分有合采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危害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犯罪方法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宋富玉又伙同上述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方法打击同业竞争者,其先后殴打牛某某,追逐、拦截出租车辆,威胁、恐吓、殴打出租车司机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拦截经营者王某甲的**客车,阻碍**车辆正常运行,宋富玉及其亲属在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过程中,纠缠闹访,随意殴打行政管理人员,用大客车围堵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造成社会影响。综上,以宋富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汤原至佳木斯之间的交通运输**行业中,多次纠集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宋富玉为垄断汤原至佳木斯客运线路,欲全部收购该线路客运车辆,在收购过程中,佳木斯市居民董某某经营的黑D****1客车,因价格问题收购未果,宋富玉便产生以干扰董某某客车正常运营的方式逼迫董某某卖车。2014年8月份的一天,宋富玉指使被告人杜元鑫租赁一台黑D****D长安牌红色汽车堵住董某某经营的客车,欲使其耽误发车未果。当日,宋富玉见董某某客车仍在正常经营,便指使杜元鑫驾驶租赁的红色汽车追逐已正常发车的董某某客车,并让其“别”董某某家的客车,给其制造麻烦。杜元鑫在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三岔路口附近,追上董某某客车后,便在客车前方以低速行驶、左右占路行驶方式不让客车超车,致使客车多次侧滑至路边。尔后,杜元鑫行驶至哈肇路格节河桥东侧附近时,杜元鑫驾车调头,并驶入道路中间加速向正常行驶的董某某客车驶去,伪装相撞的危险,当两车濒临相撞时,杜元鑫快速从客车侧边驶过,致使董某某家客车侧滑至路边并被逼停,避免了客车侧翻到右侧沟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乙、某某甲、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富玉、杜元鑫的供述。

4.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二、寻衅滋事犯罪

1.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宋富玉因董某某营运的汤原至佳木斯的黑D04501客车仍未收购成功,便分别找到被告人杜元鑫、田某甲及其朋友楚某某(另案处理),向三人提出故意制造和董某某家客车交通事故,逼迫其卖车。三人同意后,宋富玉对三人在制造事故过程中进行分工。当日13时许,宋富玉等四人发现董某某客车后,宋富玉怕被董某某发现事先离开现场。尔后,由楚某某驾驶一辆黑H****7现代悦动牌汽车,在佳木斯市红旗路西门转盘处故意和董某某正在营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尔后,杜元鑫下车与董某某家客车司机纠缠,阻碍客车离开现场,田某甲下车后报警。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董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楚某某无责任。据此,董某某承保的阳光保险公司给付宋富玉汽车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520.06元。

2.2014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宋富玉为阻止汤原至佳木斯之间的出租车拼座运营,便找到被告人杜元鑫、李洋、周某某、田某甲,杜元鑫找到被告人孙某甲、吕某某,宋富玉向杜元鑫等人提出帮其拦截汤原拼座出租车,阻止其运营,杜元鑫、李洋等人表示同意。尔后,宋富玉与李洋、周某某等7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在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路口、莲花泡加油站及敖其镇附近等地,多次手持镐把拦截郭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的出租车,并对出租车司机实施辱骂、恐吓并撵乘客下车。当日13时许,宋富玉等人持镐把将郭某某的出租车截停后,并用镐把将郭某某的车前保险杠和车尾灯砸坏。

3.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宋富玉再次纠集被告人孙建和李洋,孙建找到被告人李佳龙,李佳龙找到被告人田,田又找其朋友,宋富玉等人驾驶两辆汽车,购买对讲机,在佳木斯市内拦截汤原县拼座出租车,并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殴打、辱骂、恐吓及打砸出租车等行为,阻止汤原县出租车拼座运营。当日16时许,宋富玉等人在佳木斯市通江街淡水餐厅附近将王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别停后,宋富玉将出租车机盖和倒车镜踢坏。17时许,宋富玉指使孙建、李佳龙、田等人在佳木斯市西收费站附近将某某乙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后,殴打兰刚并将乘客撵下车。19时许,宋富玉等人在佳木斯市华联商厦南门,将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乘客撵下车,并对秦某某进行恐吓威胁。

4.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宋富玉再次纠集李洋、孙建、李佳龙、田等人继续在佳木斯市拦截汤原拼座出租车。10时许,宋富玉等人拦截黄某某出租车未停后,宋富玉便追逐黄某某到佳木斯西外环收费站,打开车窗对黄某某进行辱骂。14时许,孙建、李佳龙、田等人在佳木斯市外环铁路桥附近将杜某甲驾驶的出租车拦截后,殴打杜某甲,并将杜某甲的手机和眼镜打坏。17时许,宋富玉等人驾驶两辆车将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别停后,孙建、李佳龙、田等人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将赵某某的出租车前风挡和车门砸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财产保险出险材料等;

2.证人董某某、杜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富玉、李洋、杜元鑫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佳木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经侦查,被告人宋富玉、田某甲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在汤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建、李洋、杜元鑫、孙某甲、田、李佳龙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6月24日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杜元鑫、孙建、李佳龙、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富玉、杜元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富玉伙同被告人杜元鑫、李洋、田某甲、孙建、周某某、李佳龙、田、孙某甲、吕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宋富玉、杜元鑫、李洋、孙建系主犯,田某甲、周某某、李佳龙、田、孙某甲、吕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佳龙、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富玉、杜元鑫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弘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富玉、李洋、田某甲、孙建、孙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李佳龙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杜元鑫、吕某某现在佳木斯市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