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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小刚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宋小刚,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住叙州区**街道**苑**栋**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小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宋小刚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街**口**号门市内,以“推马古”的形式开设赌场。赌博中最少下注10元,上不封顶,每把根据庄家赢的金额进行抽头,不足200元不抽头,超过200元抽头20元、30元、50元不等,从2019年1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小刚共抽头三万余元。2020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扣押赌资16075元,现场参赌人员及工作人员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无主现金16075元;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宋某乙、王某某、陈某甲、简某某陈某乙、唐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宋小刚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小刚开设赌场抽头获利三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小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检察官助理:邓宇航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宋小刚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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