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宋小发,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2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翼城县**镇**村**路**巷**号。被告人宋小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4月23日假释,2019年8月7日假释考验期满。被告人宋小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宋小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小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小发,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小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小发于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窜至常熟市**街道**花园**幢,采用翻围墙、撬窗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家中的黄金项链吊坠1条、银饰项链1条、圆形玉佩1个、玉石挂件2个、耳钉1副、以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等物。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黄金吊坠(不含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00.80元、银饰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1元、圆形玉佩1个价值人民币400元、玉石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40元、玉石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30元,以上价值共计人民币1461.80元。
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宋小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1645元、项链、耳钉等物(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人民币冠字号查询记录单等;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小发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小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小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发在有期徒刑假释期满之日起,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小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小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小发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常熟市公安局查获的VIVO手机一部暂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
5.常熟市公安局查获的现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五元、蓝色柄起子一个、钥匙一把、银色圆形币一枚、黄色柄鱼嘴钳一个、黄色圆形币一枚、黑色手套一副、黄色柄老虎钳一个、黑色小包一个、黑色手电筒一个随案移送。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制作的执法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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