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小松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82号

被告人宋小松,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7日、2002年9月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2018年6月27日分别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小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宋小松伙同郑某某(已判决)驾驶云PU****小轿车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天池隧道,将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堆放在隧道内的江苏远方牌型号为4*35的电缆线116.67米盗走,并以574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经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价值4041.4元。

2.2020年5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小松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四川宣汉县东乡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宣汉县支公司办公地点盗窃Centern牌智能云终端2台、OPFOMA牌投影仪2台、幕布2张、SAVJIN牌音响设备1台。经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2774元。

2020年5月26日,宋小松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荆某某、陈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小松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小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小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小松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佩玉

                        

                             20209月24                  

附件:1.被告人宋小松现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