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小波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21号

被告人宋小波,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 月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 月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 年1 月23 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 年1月6日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 年12 月14 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7 月28 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 年12 月1 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 年7月8 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小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小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小波至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趁无人注意之际,利用门上插着的钥匙开锁进入李某某家中,后在二楼实施盗窃时被当场发现,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小波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宋小波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宋小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小波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6751****;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