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宋小甦,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街**路**弄**号**室。1999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林冬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室。2008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茅剑雷(绰号:小斧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04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叶华(绰号:猴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07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四名被告人于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茅剑雷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龚叶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宋小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林冬健、茅剑雷、龚叶华及范某甲、柳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分子,李某甲、薛某甲、杨某甲、郭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乙、某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区通过开设赌场(网络赌博代理)、为他人境外赌博提供条件及高利放贷谋取不法利益,并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黄某乙、强迫顾某甲交易房产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宋小甦指使被告人茅剑雷、范某甲,强行将黄某乙带至本区龙越大酒店八楼并进行恐吓,以其介绍的高利贷客户逃单为由向其索要钱财。黄某乙被迫将其持有的顾某甲向其借款人民币43万元的借条(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徐某甲、张某乙等人30万余元的借条交给宋小甦等人。
2018年4月8日晚,被告人林冬健、茅剑雷等人在本区龙越大酒店三楼济州源浴室包房内关押被害人顾某甲,向其索要30万元欠款。顾某甲基于恐惧,被迫于次日同意在其位于本区城桥镇南门路55号504室的房产上设定了30万元的抵押权,他项权利人为龚叶华。此后,宋小甦等人从黄某乙处得到顾某甲43万元的借条,茅剑雷、林冬健又再次逼迫顾某甲在其房产上做他证,同年5月3日,顾某甲被迫同意在前述房产上设定43万元的抵押权,他项权利人为杨某甲。同年6月30日,在宋小甦和林冬健的威胁下,顾某甲被迫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林冬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顾某乙、徐某乙、黄某丙、顾某甲、徐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周某某、施某甲、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黄某乙、顾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微信****、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承诺书、证明;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二、绑架(非法拘禁)黄某乙,至黄某乙母亲中介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宋小甦指使被告人林冬健将被害人黄某乙叫至本区龙越大酒店八楼,由被告人林冬健、茅剑雷,范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及茅剑雷通过薛某甲纠集的郭某甲、张某甲、马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区龙越大酒店八楼、龙越大酒店三楼济州源浴室包房、江苏省海门市海永镇(位于崇明岛)永临汽渡附近祥盛水泥搅拌站宿舍,对黄某乙实施拘禁,并继续以黄某乙介绍的高利贷客户逃单为由向其索要钱款,林冬健、范某甲、杨某甲等人还殴打了黄某乙。其间,在5月26日,宋小甦以“打断黄某乙的腿”为要挟,威胁前来龙越大酒店寻找黄某乙的黄某乙父母及妻子,要求黄某乙家人给付60万元。当日下午,宋小甦、林冬健将黄某乙押至黄某乙母亲家索要钱款。次日,宋小甦又安排李某甲、郭某甲、张某甲、马某某至黄某乙母亲的房产中介以恐吓、辱骂的方式索要钱款,引起群众围观。至28日,因得知黄某乙家人报警,宋小甦等人将黄某乙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顾某乙、徐某乙、薛某甲、郭某甲、张某甲、马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杨某甲、范某甲、蔡某甲、高某甲、某某戊、施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照片、微信****、110接警单信息;4.现场录音;5.被告人宋小甦的供述及辩解。
三、敲诈勒索江某某、陈某丙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的一天,柳某某得知被害人江某某与他人产生情感纠纷,遂通过电话威胁被害人江某某及其朋友陈某丙,称要砍其二人一人一条腿。后江某某、陈某丙得知柳某某系被告人宋小甦的手下,遂通过中间人联系宋小甦,宋小甦明确提出必须支付200万元才能摆平此事。同年7月30日,江某某、陈某丙在本区城桥镇爵士岛咖啡店一包房内实际支付宋小甦现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丙、任某某、张某丁、夏某某、王某甲、靳某某、张某戊、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江某某、陈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江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其拍摄的现金照片;4.被告人宋小甦的供述及辩解。
四、诈骗姚某甲、姚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22日,由被告人宋小甦提供资金,被告人林冬健在被害人姚某甲、姚某乙向其分别借款100万元时,以欺骗的方式,指使被告人龚叶华与姚某甲就其位于本区陈家镇裕政路725弄16号401室的房屋,与姚某乙就其位于本区陈家镇裕政路725弄46号401室的房屋各签订标的额为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形成200万元的虚假资金流水,姚某甲、姚某乙实际各得款96万元。后龚叶华按照林冬健的指示,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2018年1月24日,先后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姚某乙、姚某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过户房屋,法院均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姚某乙的房屋过户至龚叶华名下;姚某甲的房屋经龚叶华申请,由宋小甦提供其登记在倪某某名下位于本区城桥镇新崇西路134号503室的房产进行担保,法院裁定查封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乙、陈某丁、范某乙、王某丙、陆某甲、张某己、倪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姚某甲、姚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不动产登记信息,龚叶华与姚某甲、姚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裁定书,龚叶华、陆某甲、姚某甲、姚某乙、陈某丁、范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凭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龚叶华的供述。
五、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向徐某丙、某某己、薛某乙、钱某甲、黄某丁、宋某乙等人发放赌博网站账号与密码并接受投注,共计结算赌资人民币800余万元。此外,为谋取不法利益,宋小甦、林冬健等人先后向赴澳门赌博的参赌人员姚某甲、钱某甲、黄某戊、沈某甲、吴某甲、李某丙等人提供用于在澳门赌场赌博的筹码,同时与参赌人员进行“一拖一”赌博,并在参赌人员返回境内后结算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己、徐某丙、钱某甲、宋某乙、黄某丁、薛某乙、蔡某甲、黄某乙、某某庚、吴某甲、郭某乙、李某丙、夏某某、姚某甲、陈某丁、黄某己、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 “****”登陆页面电脑截图,林冬健、赵某某、茅剑雷、宋某乙、黄某丁、蔡某甲、薛某乙、宋某丙、宋小甦、钱某甲、姚某甲、沈某甲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徐某丙的借条,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入境记录;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六、至红掌酒吧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宋小甦在本区翠竹路1588弄红掌酒吧无故滋扰酒吧服务员尹某某,随行的李某甲、苗某某(另案处理)见状,随即上前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尹某某,薛某甲等人则围在尹某某周围。后经酒吧老板夏某某劝阻,宋小甦等人离开。当晚,被告人林冬健纠集被告人茅剑雷等人持多把砍刀来到红掌酒吧,以宋小甦受到欺负为由,聚众滋事。薛某甲遂指使黄某甲、李某乙回住处拿装有刀具的渔具包,二人取得刀具后再次返回至红掌酒吧楼下。随后,宋小甦带领薛某甲等人持多把砍刀至红掌酒吧大厅摆场架势示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乙、吴某乙、袁某甲、夏某某、赵某甲、侯某某、李某甲、薛某甲、张某甲、郭某甲、李某乙、黄某甲、某某丁、苗某某、黄某乙、黄某庚、杨某丙、沈某丙、黄某辛、某某辛、施某丙、祝某某、顾某丙、吴某丙、施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工作情况、接警记录;4.现场勘验笔录。
七、恐吓季某甲、陆某乙等人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以讨债为由,将被害人季某甲及其已怀孕六个月的妻子陆某乙叫至本区龙越大酒店八楼,控制二人人身自由八个多小时。其间,被告人茅剑雷等人对季某甲、陆某乙进行恐吓。当晚,宋小甦指使茅剑雷,并通过薛某甲纠集郭某甲、张某甲等人跟随季某甲夫妇至季某甲家中讨债,茅剑雷等人继续对季某甲夫妇、季某甲的父母进行恐吓,并造成群众围观。后季某甲母亲邵某甲报警,民警对茅剑雷、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制止劝离,民警离开后,林冬健、茅剑雷再次至季某甲家中进行恐吓,迫使季某甲的父母同意卖房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季某乙、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薛某甲、郭某甲、张某甲、黄某壬、施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季某甲、陆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 接警记录,季某甲、施某戊银行卡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门诊记录及出院小结、超声检查报告单;4.出警视频。
八、柳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7月,宋小甦恶势力集团插手黄某癸、薛某丙与陆某丙的民间纠纷。2018年7月24日,柳某某及薛某甲至被害人陆某丙的瀛泰红木家具厂办公室,柳某某持凶器对陆某丙进行威胁、恐吓,要求陆某丙搬离在鑫地家具城中的办公室。后柳某某叫人强行把陆某某办公室的物品搬到了家具城大门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陆某丁、吴某丁、柳某某、陈某戊、龚某乙、卫某某、郭某丙、郭某甲、张某甲、黄某癸、薛某丙、林某乙、倪某乙、赵某乙、吴某戊、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陆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关公刀照片、工商登记资料、多份房屋租赁协议、接警记录;4.出警记录视频。
九、强迫某某己交易房产、非法拘禁某某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向被害人某某己提供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供其赌博,后某某己输款280万元。宋小甦、林冬健以滋扰方式频繁向某某己催要赌债,并要求某某己用其名下房产抵债。某某己基于恐惧心理,于2015年4月11日被迫将其名下位于本区城桥镇新崇西路134号503室的房产转让给林冬健抵赌债。
2015年某日下午,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薛某甲、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某某己拘禁在本区城桥镇施翘村240号,让其归还剩余的赌债。至次日凌晨,茅剑雷等人将某某己带至某某己位于本区文宸花苑的租住地,并看守某某己至8时许。随后茅剑雷等人又将某某己带至其母亲的工作单位,在某某己母亲为赌债签字作担保后,才放某某己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薛某甲、郭某甲、丁某某、邱某某、某某壬、张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某某己的陈述;3.宋小甦、宋某丙银行交易记录;4.房地产买卖合同;5.价格认定结论书。
十、强迫吴某己交易房产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吴某己帮蔡某乙向被告人茅剑雷借款15万元、向范某甲妻子借款32万元。2018年4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冬健和薛某甲指使郭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在本区龙越大酒店三楼济州源浴室包房内看守被害人吴某己。当晚,被告人宋小甦等人殴打并恐吓了吴某己。次日8时许,被告人林冬健和范某甲等人将吴某己带至行政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未果后让吴某己离开。2018年7月27日,吴某己基于被非法拘禁时所产生的恐惧心理,被迫将其名下位于本区城桥镇江帆路329弄15号403室的房产转让给范某甲抵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甲、黄某甲、李某甲、薛某甲、范某甲、黄某乙、陈某甲、顾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吴某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微信****;4.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十一、强迫黄某某交易房产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黄某某替蔡某乙向被告人林冬健借款30万元,并在其名下位于本区城桥镇西门北村31号502室的房产设定了60万抵押。2018年,林冬健多次将黄某某约至龙越大酒店八楼,让其还钱。后林冬健向黄某某提出以过户房产的形式抵债,并威胁了黄某某。2018年5月26日,黄某某被迫将其名下位于本区城桥镇西门北村31号502室的房产转让给茅剑雷抵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乙、吴某己的证言;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4.价格认定结论书。
十二、非法拘禁李某丙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30日,袁某乙、赵某丙(均另案处理)按照季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至上海虹桥机场将被害人李某丁回崇明。到崇明后,李某丙与宋小甦、季某某商谈还债事宜。次日中午,季兵将李某丁至本区城桥镇北门路瀛通大酒店1012房,并指使袁某乙、赵某丙在该套房内看守李某丙。李某丙被拘禁3天后,季兵让李某丙租赁了本区城桥镇八一路599号宝岛世纪园3幢1-3号3F室,由袁某乙、赵某丙继续负责看守。在李某丙被拘禁期间,宋小甦多次指使薛某甲、茅剑雷向李某丙讨要债务。直至2015年2月24日,李某丙趁赵某丙外出,从宝岛世纪园出租房内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己、倪某丙、顾某丁、薛某甲、吴某甲、黄某C、郭某乙、陈某庚、袁某乙、赵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15年国内旅客基本信息,工作情况,李某丙、茅剑雷银行卡交易明细。
十三、非法拘禁张晟成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23日22时许,蒋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辛带至本区龙越大酒店八楼,后被告人茅剑雷及蒋某某、石某某将张某辛带至济州源浴室一包房。在该包房内,被告人林冬健、范某甲殴打并威胁了张某辛,直至张某辛同意次日联系其父亲帮其还债,当晚由茅剑雷等人看守张某辛。次日15时许,林冬健、茅剑雷将张某辛带至在本区城桥镇玉环路诺欧咖啡店与张某辛的父亲张某壬碰面,在张某壬父子承诺还款后释放了张某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丁、钱某乙、张某壬、黄某乙、石某某、范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张某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借条、收条、张某辛拍摄的将其带回崇明的两名男子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单;4.被告人茅剑雷的供述及辩解。
十四、林冬健等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林冬健、茅剑雷、龚叶华及柏某某、张某癸等人至被害人杨某丁位于本区新村乡星村公路702号的工厂内。在张某癸因琐事与杨某丁进行争论时,茅剑雷用脚踹向杨某丁的胸部,用肘部击打杨某丁脸部,后林冬健用手打杨某丁脸部。经鉴定,杨某丁胸部右侧第2至6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癸、柏某某、朱某甲、俞某某、徐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龚叶华、林冬健、茅剑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验伤通知书、放射诊断报告、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5.现场视频;6.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龚叶华于2019年7月11日由缅甸警方移交给我国警方,2019年7月12日被押解回国。到案后,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龚叶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本案违法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情况、羁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查封清单;2.证人黄某乙、某某庚、朱某乙、顾某甲、陈某甲、薛某甲、李某甲、郭某甲、张某甲、马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杨某戊、施某己、王某丁、王某戊、张某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龚叶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宋小甦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冬健、茅剑雷、龚叶华为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宋小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伙同他人使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款,其中宋小甦数额特别巨大,林冬健、茅剑雷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龚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借助法院诉讼,骗取他人房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诈骗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纠集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林冬健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伙同他人,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产,其中宋小甦、林冬健情节特别严重,茅剑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龚叶华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叶华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山青
检察官:王 琳
检察官:宋海妹
检察官助理:顾钰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小甦、林冬健、茅剑雷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龚叶华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四册、光盘十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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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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