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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小龙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158-2号

被告人宋小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宿舍。被告人宋小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小龙聚众斗殴案件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小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宋小龙案件退回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宋小龙、王某某、田某某、钱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另案处理)等20余人至**酒吧消费娱乐。期间,王某某在酒吧过道内故意滋事,与同在酒吧娱乐的刘某某的朋友发生争执,并欲与刘某某等人斗殴,刘某某等人因慑于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势力,而向郭某某敬酒赔礼,并将本方人员劝离。刘某某等人离开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逞强好胜,继续滋事,并持酒瓶殴打参与劝阻的酒吧保安人员,引起双方互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某、钱某某、宋小龙等人持酒瓶、水果刀,保安人员盛某某等人持大头棍、甩棍进行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小龙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监控录像等。

    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宋小龙被抓获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小龙与他人结伙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鼐

戴广栋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小龙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19册。

3.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一份计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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