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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少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宋少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0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村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少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宋少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覃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班某某、林某某、姚某某、柳某某、经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百色市右江区、深圳市龙岗区等地接到诈骗电话,以贷款为名被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33999.45元,并按照诈骗团伙要求分批次转入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之中。

被告人宋少龙受雇于诈骗团伙为其取款,并雇佣赵炀(已判刑)为诈骗团伙获取款项。后赵炀雇佣柳宝园(已判刑),柳宝园雇佣韩聪聪(已判刑),韩聪聪再雇佣刘鑫、董聪、解维俊等人(均已判刑)多次使用他人银行卡在ATM机取款或在POS机套现,并将所得款项以现金或现金无卡转存等方式转交被告人宋少龙、“比卡丘”、“香”(均在逃)等人,被告人宋少龙收到款项后再按指示转交现金给其上家,上述人员均从中层层获利。

经统计,2019年4月21日至23日间,赵炀、柳宝园、刘鑫、董聪、解维俊非法持有吴某某、胡某某名下二张银行卡,累计多次取款人民币203125元(其中包含覃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班某某、林某某、姚某某、柳某某转账款项共计人民币4662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少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少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少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少龙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韫琦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少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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