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尔祥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宋尔祥,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巢湖市**广场**座**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被告人宋尔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尔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宋尔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龚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宋尔祥假冒蕴藏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使用假的姓名,联系被害人龚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许某某及黎某某等人,谎称能帮助其拍卖收藏品,天雄文化(香港)有限公司愿出资购买他们手中的藏品,同时伪造了各种文件资料交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随后,宋尔祥编造各种名目要求被害人缴纳交易费用,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50000余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0余元、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00000余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30000余元、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60000余元。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1020000余元,被宋尔祥用于归还网贷和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宋尔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宋尔祥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尔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尔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尔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宋尔祥具有坦白、多次诈骗、未退赔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尔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尔祥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