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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帅帅盗窃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宋帅帅,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行政村****队。被告人宋帅帅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2月、2014年1月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8月、2016年9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九个月,2019年4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宋帅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帅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帅帅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头**号,采用插片开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于某某家中,窃得一元硬币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帅帅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帅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帅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帅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帅帅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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