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宋希中,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资中县**镇**村**社**号。2017年6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希中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宋希中与张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宋希中入住的成都市成华区“金悦府”公寓2楼“商宜来”酒店8216号房吸食宋希中提供的毒品时被民警挡获,宋希中在检查过程中逃离现场,随后民警在该房查获宋希中存放的142.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3月6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房挡获吸毒人员范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自称吸食毒品来源于被告人宋希中,民警随后在宋希中住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查获宋希中存放的2.38克甲基苯丙胺和5.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5月16日22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罗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房寻找被告人宋希中时被民警挡获,宋希中获知情况后从地下停车场逃离。民警随后在**房查获宋希中存放的603.28克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5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一段将宋希中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希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750余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宋希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希中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其刑满释放五年内再实施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唐信思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希中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拾叁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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