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坝**路**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宋平在万州区十七码头港务局二楼冉某某(已起诉)经营的煌廷足浴店担任水电工。期间,宋平向冉某某提出出资入股,冉某某同意其出资并占股4%。此后,被告人宋平便与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冉某甲、娄某某等人成为冉某某在万州区十七码头港务局二楼开设的煌廷足浴店的股东。
2014年5月,冉某某邀约李某甲等人加入。李某甲将十余名在广东从事卖淫的妇女带到煌廷,以598元、698元、798元、1098元的不等价格提供卖淫服务。期间,煌廷先后更名为爱尚爱、紫云阁和金沙湾足浴店。张某甲受冉某某的委托,从事财务管理,将宋平等股东的分红通过银行转入相应的银行帐户中。
经营期间,嫖娼人员除通过现金、微信进行消费结算外,还通过银行卡进行结算。其中银行卡刷卡消费就高达330余万元。张某某通过李某甲给卖淫妇女的提成就高达2300余万元。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余万元。宋平从中分得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信息、营业执照、营业日报表、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账本照片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陶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平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平参与他人组织的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天贵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平现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4册,提讯证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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