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广银、张荣杰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宋广银,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荣杰,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护士,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广银、张荣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至29日间,被告人宋广银以将刘某某介绍给于某某做女朋友为名,冒用刘某某的名义,多次编造各种虚假理由,诈骗于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2020年3月29日19时至5月7日间,被告人宋广银为继续获取于某某的信任,诈骗于某某的财物,指使被告人张荣杰以刘某某的名义,多次与于某某进行电话联系。期间,多次编造各种虚假理由诈骗于某某、王某甲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宋广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张荣杰。同年9月16日、9月17日,被告人宋广银、张荣杰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刘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广银、张荣杰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广银、张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编造虚假理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广银、张荣杰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广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广银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荣杰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