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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建华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宋建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1********,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坝**栋**单元**号。2008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宋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宋建华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石塔上羊肉汤店”附近人行道处,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扒窃其外衣荷包里面的一部粉红渐变色VIVOS1手机一部,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730元。宋建华随后将该手机拿到自流井区石缸井附近销赃给路人获款400元。

2020年1月7日14时许,民警在自流井区郭家坳公交车站附近将其抓获,宋建华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⑤前科材料⑥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二、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四、宋建华的供述和辩解;

五、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七、视听资料:宋建华作案的视频,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宋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建华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建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宋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4月10日

附:

1.宋建华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4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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