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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建敏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宋建敏,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庄**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建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间,被告人宋建敏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丙(视力残疾)前夫办理取保候审、打点关系等为由,在本区中山中路平高广场底楼咖啡店等处骗得陈某丙人民币16万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宋建敏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在他人帮助下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丙全部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通话录音、收条、银行明细、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的证言、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宋建敏的辩解、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残疾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嘉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建敏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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