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83号
被告人宋建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附**号,住成都市高新区**领航**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5日被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4年10月14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建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许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本市高新区新和领航公寓3栋313号有宋姓男子贩毒,民警于当日16时许在物业的帮助下进入新和领航公寓3栋313号,挡获被告人宋建桦,并在其家中搜出1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工具、塑料封装袋、称量工具、封口机、快递包装袋等,宋建桦供述该10.1克甲基苯丙胺系其为贩卖和吸食而购买。另查明,宋建桦于2019年至2020年多次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宋建桦于2020年4月27日收取刘某某6300元转账向其贩卖25克甲基苯丙胺,于2020年5月4日收取刘某某1400元转账向其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建桦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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