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宋建梅,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小区**组团**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日、2016年8月4日、2017年7月6日分别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八个月,最后一次于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建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宋建梅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小区**组团**栋**楼平台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0.12克给周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宋建梅贩卖给周某某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宋建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建梅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毒品称重、毒资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6. 毒品提取、称重等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建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建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建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建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建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建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军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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