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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德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号,曾因盗窃罪于1992年7月6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8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文宣,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邀约被告人孙文宣一起驾车来到镇雄县**村**道班,将杨某某栓在山上的价值4万余元的二头牛盗走,其中,一头牛死后卖得7000余元,一头拉到四川以17000元卖给曾某乙;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孙文宣到镇雄县**村海子头,将胡某某栓在山上的价值3万余元的一头牛盗走,将牛拉到被告人曾某甲家老房子的圈里请曾某甲喂养。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文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孙文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文宣、曾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有犯罪前科,陈某某、孙文宣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孙文宣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孙文宣、曾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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